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车辆交通>车辆年审>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法律知识站 人气:2.94W

一、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

股权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股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二、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对“股权质押是否有期限”问题的回答。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股权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如果质押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债务,债权人就可以除了抵押者抵押的物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宜宾律师!

TAG标签:#股权 #质押 #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