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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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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拒赔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之后,保险公司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不能对抗第三人

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而第三者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既然法律无明确规定,那么主要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约定。若有,依据民事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本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保险公司与沈荣之间“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约定呢?

此案的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说,“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赔”,这是许多车主在购买商业三责险时,保险公司在格式合同上注明的免责条款。但并不表明该免责条款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无效的,很难受法律保护。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另外,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也再一次强调了,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法官指出,保险公司应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一般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如果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此案中,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合同之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其依据是什么?其优点是什么?

法官说,这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相对性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一条重要原则,包含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关系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和合同的约束力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不能向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所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的任何约定对第三人无效。再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为损害赔偿而不是保险合同关系,合同一般只能为第三人创造权利,却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故保险公司针对第三人的“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的条款不能成立。

二、其他法律规定

法官指出,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有助于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被侵害的权利客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这些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权利,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赔付必然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进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历年来,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起诉到法院的交通事故纠纷越来越多,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作出投保人(权利侵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认定,直接作出判决,使第三人(权利被侵害人)的权利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偿付,是在尊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又切实及行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强调,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虽然是一种约束,但更多的是一种保护。遵从法律的规定行事,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必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奉劝所有的驾驶员都不要无证、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更不要逃逸,要对自己的家庭负责,更要对受害人及其家人负责。

在现代社会,很多的保险合同当中,约定了只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赔偿,所以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不得赔偿,这种约束仅仅是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来进行的,对于第三人是没有相应的限制,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