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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事故——2021旌民初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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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事故——2021旌民初字第483号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4日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黄许往东泰方向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右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受伤住进德阳市人民医院,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无责,被告全责。由德阳市正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从事运输行业(出租车师傅)。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次事故赔偿事宜。

办案思路及心得

受委托代理此次交通事故赔偿,收集证据准备上诉材料递交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身原告属于农转非,土地被征。户口簿已显示其属于非农业户口。又原告职业特殊,属于运输行业的范畴,故误工费应该按照运输行业标准赔付。原告申请赔付金额为87269.62元

裁判结果

由法官主持的调解双方未达成,最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结果为7764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