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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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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

现代生活中,交通事故一直是围绕在我们身边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处理,不可拖沓。但有时也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后一方再次申请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那么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今天本站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当事人的一种自愿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且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不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加盖公章。并且调解协议中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情形或者无效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二、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

1、《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对赔偿责任一方而言,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明确所有可能涉及到的项目,对未做的鉴定或未涉及到的项目应当明确权利的放弃,即使通过增加相关赔偿数额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明确该赔偿协议的终局性,如有可能,可以做一公证,公证费用由赔偿责任一方主动负担。

3、对受害人一方而言,应当对事故损害后果和可能的后续治疗有所预计,详尽的检查、充分的诊疗是签署终局赔偿协议的必要步骤,在对病情的发展有充分估量情况下,适当提高协商赔偿数额,以换取终局性赔偿协议的达成,亦不失为通过非诉讼获取最大赔偿利益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是一次性处理的,答案是肯定的,并且结果是不可撤销更改。但如果有处理时合同不公的情况,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合法提出撤销或者更改的申诉,这是被允许的。小编提醒,当您遇到此类特殊情况时,先咨询相关律师是最稳妥的选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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