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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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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个问题,一直都众说纷纭,下面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这个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在路上发生事故时,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并了解清楚事故发生原委后,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行为而产生的后果做出的对双方的责任大小的认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主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的依据。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发现行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一切法律规章制度授权的组织发生的行为)伤害到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本人可以依法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有一些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比如:

(1)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规定的相关行为,具体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2)执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得到授权而实施的行为;

(3)法律实施的仲裁行为,或者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解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没有强制力;

(5)如果当事人对同一案件重复提起申诉,法院亦不会受理;

(6)被告一方对起诉人没有产生什么侵害或影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由上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见,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那么就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