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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外地人醉驾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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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外地人醉驾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法律上所规定的这些禁止我们做的一些事情可是从来都不会受到户籍问题的限制的,如果说有关联的话,那么还是在于法院管辖地可能会让被告方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比如说最近比较为大家所关注的就是在宜昌有很多外地人,因为在此期间出差,然后就直接在宜昌有醉驾行为,那么,宜昌外地人醉驾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一、宜昌外地人醉驾的管辖依据是什么?

异地醉驾的,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异地法院判决。

如果异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但当事人逃避,公安机关可以网上通缉,抓获后押解回异地,由异地法院判决。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宜昌外地人醉驾这是涉及到异地刑事犯罪的法院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到可以直接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对整个案件进行公正的司法审判的,这也意味着,在宜昌醉驾的这些外地人实际上从心里有可能会因为醉驾而付出更惨痛的代价,毕竟关押在异地,联系家属和律师等都不会像本地那样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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