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家庭收入要求
(四)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除家庭成员赠与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人,购买一套。
(二)2人或者3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