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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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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

采光权是业主相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践中,经常有关于采光权的纠纷。那么,关于采光权的规定有哪些?采光权受侵害时,怎么救济?关于采光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含义

采光权是不动产的使用全能,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是为了获取阳光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上可由双方约定,对邻人不动产的距离和高度进行限制的相邻权。

标准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物权法》中相邻关系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特权

1、从属于不动产的使用,是不动产的使用权能。

2、兼具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权利。

3、既可以最为法定权利成立,又可以作为约定权利成立。

本站小编为您整理有关房屋采光权的内容。采光权受侵害的,业主一定要学会正确主张自己的权益,主张合适的赔偿,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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