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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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