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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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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普惠金融规划》)开局之年的推动落实工作,现就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文       号:银监办发[2016]24号

颁布时间:2016-02-06

实施时间:2016-02-0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总体部署,按照“立足改善民生,聚焦薄弱领域,深化金融创新,推进普惠建设”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并举、银行业主导和新型机构补充兼顾、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并重、协调配合和统筹推进并行的原则,着力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明显改善对小微企业、“三农”、贫困人口、特殊人群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

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初步建立普惠金融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体系;二是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贷款可获得性,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三是努力实现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进一步提高乡镇网点和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四是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投入,大幅度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覆盖率。

二、持续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进度

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2016年1季度末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内容应包括本行各一级分行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额度。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拓展服务渠道,优化机构布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渠道。线上要大力推广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新型终端,线下要突出机构建设的专营定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推进专营机构建设,在总行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一级分行设立专门部室,二级分行以下安排专人专岗。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继续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要积极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五)丰富服务手段,支持创业创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授信、支付结算、资产管理、咨询等综合金融服务。要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互联网+”的融合,进一步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创新抵质押方式,推进发放信用贷款。对科技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允许有条件的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探索投贷联动融资服务。要积极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无障碍金融服务。

(六)改进贷款期限管理,加大尽职免责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微企业的融资特点和实际用款需求创新贷款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要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分类,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能一刀切,简单压贷、抽贷、断贷。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高出当年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三、扎实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七)加大信贷投入,突出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握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原则,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将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向“三农”客户倾斜资源配置。县域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当地的贷款投放。

(八)完善机构体系,优化服务机制

积极探索通过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三农金融事业部、专业支行等方式,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创新业务模式,不断改进三农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中长期三农信贷投放。国家开发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强化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定位,深入实施“三大工程”,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要发挥行业协同优势,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三农事业部,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其他商业银行要发挥自身专长,发展涉农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涉农小微企业聚集地区,稳步提高县市覆盖面。

(九)创新金融产品,丰富担保手段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当地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体系。按照统一安排,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作用。

(十)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发展民生金融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到机构空白乡镇设立标准化固定营业网点。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机构空白乡镇,继续采取便民金融服务点、金融电子化机具、电子渠道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服务。对已解决基础金融服务的行政村,逐步充实查询、银行卡和小额贷款申请受理等服务功能。大力发展农村民生金融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就业创业。

四、突出打好脱贫攻坚战

(十一)明确机构定位,落实责任分工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单列信贷资源、单设扶贫机构、单独考核贫困地区建制乡镇机构网点覆盖率和行政村金融服务覆盖率、单独研发扶贫金融产品的“四单”原则,加大对扶贫工作的投入。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互补作用,以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主渠道,同时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扶贫工作专门组织架构。

(十二)聚焦重点难点,确保精准投放

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的资金投放。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重加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要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管理政策。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的信贷资金配套比例。增加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比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关于脱贫攻坚项目的贷款管理办法,把扶贫项目和贫困对象认定结果的真实性作为发放贷款的首要条件,把确实的还款来源作为还款主要保障,把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支持对象是否精准作为贷款检查的重要内容,保证精准扶贫。

五、规范引导非存款类机构协同发挥普惠作用

(十三)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践行普惠金融职能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服务力度,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需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伸服务触角,拓展渠道布局。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长及功能定位,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的服务。

(十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借贷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推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组建全国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其他机构错位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坚持信息中介平台属性,依法合规经营,为大众创业、小微企业、城乡居民提供便利可得、价格合理的普惠金融服务。

六、强化监管引领与风险防范

(十五)细化目标规划,落实任务分工

各银监局要负责汇总辖内法人银行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2016年4月底前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要对辖内机构空白乡镇和基础金融服务未通村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制定分年度实施规划并于2016年5月底前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力争在2020年底全面消除机构空白乡镇,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实现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

(十六)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突出正向激励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推进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等重点普惠工作内容纳入日常非现场监管,并适时组织开展政策落实的调查和督查工作。定期通报“三个不低于”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实施支农服务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相挂钩政策。落实和完善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建立绿色准入通道。

(十七)严守风险底线,加强预防预判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指导辖内机构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拨备和核销的优惠政策。要着力做好对辖内农村新设网点、流动网点和便民服务点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各类操作风险。

七、做好组织实施与保障

(十八)保证监管资源配置,落实岗位责任

各银监局要明确专门处室牵头负责普惠金融相关工作。要明确专人专岗负责对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的监管推动。对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网贷机构等机构相关联系协调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处室。

(十九)开展经验交流推广,增强正向宣传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普惠金融政策的培训和解读。加强经验宣传和模式推广,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按银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普惠金融宣传月”活动。

(二十)凝聚政策合力,优化外部环境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监管工作环境。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的信息查询平台,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银税互动。推动设立小微企业、“三农”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基金。推动发展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推动加快涉诉借贷纠纷的立案、审判和执行进度,加大对恶意逃废债的打击力度。银行业协会、融资担保业协会和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的作用。

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的相关政府部门。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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