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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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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鼓励被许可人守法自律,培育良好的信用,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提高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效能,为被许可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办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文       号: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16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6-10-27

实施时间:2017-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高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效能,为被许可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被许可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许可人分级管理,是指国家濒管办根据被许可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状况,以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结果等,对被许可人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国家濒管办建立《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系统》)数据平台,开展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的审定和调整工作,并将分级结果在该数据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日常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由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承办。

第五条 被许可人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国家濒管办与被许可人应当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评价所依据的材料和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管理等级从高至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主要采用评分方法来划分评定,初始分值为100分,“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由国家濒管办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 国家濒管办在发现被许可人出现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表中评价项目情况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分级管理系统》。《分级管理系统》根据分级管理等级评定标准自动扣减分数或调整到更低管理级别。国家濒管办将等级调整情况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第八条 每年一月根据上一年度的评分,对一年内未被下调级别的被许可人集中评定管理级别,并将级别评定结果书面通知被许可人。评定结束后,被许可人的分级管理等级评分值恢复到初始分值100分。

被许可人所在级别不满一年的,不予调整到较高管理级别。

第九条 被许可人对国家濒管办公布的分级管理等级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濒管办提出复核,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国家濒管办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将复核结果纳入《分级管理系统》,并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第十条 适用A级管理的,一般是指一年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10份以上且一年评分大于等于95分以上的被许可人。

第十一条 适用B级管理的,一般是指首次申请国家濒管办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备案登记的;或一年评分大于等于75分且小于95分的被许可人。

第十二条 适用C级管理的,一般是指一年评分小于75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

(一)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许可数量20%以内从事进出口活动的;

(二)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口的实际用途与申报不一致的;

(三)以观赏、展演或人工繁育为目的进口的活体濒危野生动植物调离的;

(四)标本实际来源与证书不一致的;

(五)装运活体野生动物设施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对动物的伤害或造成动物逃逸的;

(六)饲养活体野生动物设施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对动物的伤害或造成动物逃逸的。

第十三条 适用D级管理的,一般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许可数量20%以上的;

(五)用低级别附录物种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高级别附录物种及其产品的;

(六)用物种证明进出口应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物种及其产品的;

(七)未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濒危物种及其产品的;

(八)执法机关通报的其他严重违反涉及野生动植物和濒危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濒管办应认真核实被许可人的各项资料,确保各项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仅名称发生变化的,其分级管理级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被许可人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被许可人承继分立前被许可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分级管理级别适用分立前被许可人的管理级别;

(二)被许可人发生解散分立,其分级管理级别适用B级被许可人的管理级别;

(三)被许可人发生吸收合并,合并被许可人分级管理级别适用合并后存续被许可人的管理级别。

第十六条 自国家濒管办作出分级调整决定之日起,国家濒管办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分级管理等级对被许可人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濒管办对A级管理级别的被许可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环节;

(二)简化申报材料;

(三)实施行政许可书面监督检查。适当实施行政许可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濒管办对B级管理级别的被许可人实施常规化的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濒管办对C级管理级别的被许可人应当实施以下严厉的管理措施:

(一)进口时对境外证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

第二十条 国家濒管办对D级分级管理级别的被许可人,应当视发生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情节轻重,分别实施以下严厉管理措施:

(一)所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申请不适用简化程序;

(二)进口时对境外证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代理进出口的被许可人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的被许可人因不同的分级管理级别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不一致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级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一年” 指公历年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 1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