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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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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复议的重要事项;研究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办发[2001]135号

颁布时间:2001-05-28

实施时间:2001-05-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和作出决定的内设专门工作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条法司的司局级领导以及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司、货币金银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等主要执法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组成主任由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条法司主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司长担任。

条法司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对案情重大复杂,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对金融规章以下规则的审查申请作出审查决定;

(三)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与业务司局意见个一致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行政复议处在经办具体行政复议工作过程中,提交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

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及本工作制度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和案件审查会的形式开展工作。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召开,特殊情况经主任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有关行政复议的重要事项;研究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查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需要,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决定,可以随时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行政复议处负责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将会议材料分送出席会议的各位成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决定采取投票制,出席会议的成员投赞成票超过半数为通过。当赞成票与反对票、弃权票票数相等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作出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有最终否决权。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由行政复议处组织,会后由行政复议处负责印发会议纪要并组织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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