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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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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