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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晚婚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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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晚婚婚假规定
山东省对于晚婚晚育妇女产假有什么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