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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管理绝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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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产管理绝产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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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继承顺序产继承顺序

一般来说,遗产继承顺序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亲属谁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位的人进行击沉后,后面的就不能继承了;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第二顺位的进行继承。也就是说,丈夫死后,其第一继承人应该为其妻子与孩子与父母。

当然,这是法定顺序,也可以自己定遗嘱,指定继承人,不过,指定继承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也需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第一、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第二、指定继承人不具有继承资格。比如有虐待、伤害被继承的行为的,会丧失继承资格;

第三、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第四、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五、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进行处分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