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条执行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社会保障卡、
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