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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单独强调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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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单独强调赡养
民法总则是如何强调胎儿利益的

《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起点为出生时,终止时间为死亡时。由于胎儿尚未出生而成为独立的个体,因此,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将成年人的年龄规定在18岁,民法总则规民18岁以上的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行为负责。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像精神病患者就不是。在民法总则中,还特别强调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