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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著作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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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著作权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有哪些规定

(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我国著作权法参照各国的通行做法,采用了自动取得原则。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已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也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实施1987年新版权法之前的西班牙,以及受其影响较大的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仍要求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如美国著作权法就有此规定;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这为世界版权公约所确认。版权标记包括三个部分:在英文字母c外加一圆圈,c为英文copyright的缩写,代表版权;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