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律知识站 人气:3.08W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