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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立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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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立论陈词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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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