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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超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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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超过期限
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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