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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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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工伤复议申请
不认定工伤复议申请
工伤认定复议申请程序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同时,将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以内。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