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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重新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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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重新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不服,能重新鉴定吗

申请医疗事故的重新鉴定是法律允许的。只是需要满足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医疗事故的鉴定是为了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在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在满足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鉴定后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再次鉴定可以由双记当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中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首次鉴定结束之后,对于鉴定结论可以有两种情况:


1、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2、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再次鉴定仅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患者或者说受害者在经历了医疗事故之后认为医院应当负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进行了鉴定,却在鉴定结果中看到了医院的责任没有自己预期的大,此时只需在首次鉴定出结果的有效时间内去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申请第二次鉴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