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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 新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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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 诉讼代理人
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