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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人身自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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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处罚属于人身自由罚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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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折抵行政拘留几日的标准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 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 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应当注意的是,只有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 折抵行政拘留,其他处罚如罚款、警告、吊销许可证不能折抵行政 拘留,更不能互相折抵。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查处案件的顺利进行 而采取的临时限制被处罚人人身自由的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在刑事 诉讼中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从立法本 意上来说,本条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不是单指采取 了某一种强制措施,而是指其强度和形式与拘留基本相当的强制措 施,比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 拘传,由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活动范围,强度较低, 法律上一般不予折抵。折抵的计算方法: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 1日。折抵应当从行政拘留执行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