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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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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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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法定抵销权会被认为破产前6个月的个别清偿

您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不会被认定为个别清偿。《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rn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rn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rn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