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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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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证据保全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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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
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
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
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