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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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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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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人身损害赔偿】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的原因受害一方索赔心切。部分求偿人心理迫切且带有感情色彩,一般的说服工作很难令其心服。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者,或者自身或其亲属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他们身心均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同时,为了挽救受害人生命和早日康复又蒙受聘了巨大经济损失。如果对索赔者可以用经营风险之类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的话,对肇事索赔者则显然不行。他们的索赔要求不仅仅出于经济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还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给付与求偿反差大。被执行人偿付能力差又与索赔者迫切求偿的心理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法院在其中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境地。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被执行人很少有涉及单位的。因为凡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的车辆,一般手续齐全并能投保,且车主有赔偿能力,肇事后大多能通过自行协商或经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能自觉履行,无须打官司。肇事车手续不完备。多数肇事车辆手续不全,未投保,车主没有赔偿能力的,其中农村农用车辆居多,实践中审理的被交通肇事车多因车况差且手续不全,白天不敢上路,多是趁早晚和夜间抄近道开快车。当他们了解到对自己应负的责任力所不及时,不少人便远走他乡或就近藏匿。特别是执行阶段,躲避成为这些人的通常选择,而被执行人的这种选择又进一步激怒了索赔者,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受害者过分地依赖法律。由于感情方面的因素索赔者往往又对法院的期望值过高,把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当成法院的承诺,一旦执行受阻,便容易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有的则把怨气发泄到法院身上,指责法官故意拖延执行,偏袒对方当事人等。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