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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减刑民事裁定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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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法院减刑民事裁定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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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x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女,19**年**月**日出生,**族,**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

诉讼代理人xx,***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族,**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