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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弃婴7年被判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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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抚养弃婴7年被判归还
抚养弃婴被判归还,这受不受法律保护呢
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又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老张作为收养人,虽然符合该法第六条规定的4个条件,但是,作为无配偶的男性,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因此,不符合该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