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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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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法律
拖欠工资是法律拖欠工资误工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劳动法规定: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