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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可否主张“退一赔十” 超市食品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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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食品过期,消费者可否主张“退一赔十”
超市食品过期,消费者可否主张“退一赔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部法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旨在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应有权要求“退一赔十”。本纠纷中,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的事实明确,关键在于认定超市是否存在“明知”的过错,其辩解理由是否成立。首先,本纠纷中的超市是正规注册的企业法人,是经营食品的专业销售商,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超市以店面装修、工作疏忽为由开脱责任,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其次,法律之所以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只要王宁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王宁可以要求“退一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