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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不允许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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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不允许房屋买卖
哪些二手房不允许买卖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二手房不能进行买卖: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8、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10、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房屋;


11、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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