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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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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内容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市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逾期不交又无正当理由者,局办公室外事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外办,由市外办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和授权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