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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5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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