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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15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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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15条做法
保护环境15条做法
保护环境15条做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