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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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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撤销
注销国有土地证的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5详情需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