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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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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救济途径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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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怎么办


1、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做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