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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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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能结婚的疾病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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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在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一定要明确禁止结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

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

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止结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一般来说,如患有麻风病;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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