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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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