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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招投标合同中价格调整这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价格肯定属于实质性内容而且是实质性内容,如果在实质性内容有改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甚至践踏整个招投标市场秩序、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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