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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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