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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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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得义务
股东得义务
公司忠实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指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

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大股东忠实义务”。

在英美公司法上,对公司拥有受托者地位的大股东有忠实义务。

他们在执行公司的业务时应为公司利益诚实地履行其义务。

当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互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大股东的忠实义务的定位左右着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因而是契约性保护机制的核心条款。

其理论依据在于:

首先,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支配权,通过支配权行使获得了优越的地位,保持优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负忠实义务;

其次,大股东通过支配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董事、高级职员一样有着受托者身份。

小股东愿意将钱投进来与大股东合作,这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信赖,因此大股东不应辜负这种信赖,当然应负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