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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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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上诉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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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上诉裁定书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
  起诉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原告,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院收到______(起诉人)的起诉状,______(写明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______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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