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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怎么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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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怎么复合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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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权利性


就相邻权具体的物权性质说,由于相邻权的基本内容是为相邻不动产提供便利,有时表现为积极的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有时表现为对相邻不动产进行消极的限制使用。从广义上来理解,相邻权这两方面内容都具有一定的用益性。但并不能因此把相邻权定性为用益物权。常态的用益物权一是多表现为积极的使用,二是可以独立转让,这些特征相邻权并不完全具备。再者,相邻权和用益物权并不在一个层次上,它是也可以从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本身的。即使在承认在相邻权基础上经登记而成立的地役权作为独立用益物权的立法中,地役权和其它用益物权也不是性质一致的权利。一般用益物权是不能并存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而地役权却可以。这说明不是用益物权内在的不统一,就是地役权的定性不准确。地役权作为相邻权的补充,尽管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积极地役权,体现了用益物权性质的一面,但在消极地役权中,这与其它用益物权在内容性质是不一致的。所以说即使是地役权也木能简单定性为用益物权,相邻权就更是不可了。相邻权是具有复合权利性质又主要表现为物权性质的一种私权形态。其复合性权利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

(1)相邻权是物权调整规范和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

相邻权是为自己不动产便宜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对他人不动产的使用,较明显地体现了相邻权的物权性,即对他人之物的直接支配。而限制他人对己物的特定使用,主要是通过禁止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为特定行为来实现的。如果说这也体现出了相邻权的物权性的话,至少是间接的,对他人行为的约束则是直接的。

(2)相邻权是私法和公法所共同赋予的复合型权利形态

相邻权是不动产使用人之间平等享有的彼此的权利,严格说它是一种私权。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许多社会问题由于其存在的广泛性、危害的严重性,单靠私人间的力量已不能最佳地解决,如环境侵害。这时就需要公法力量的配合,从而出现了公法和私法共同调整同一社会问题而竞合的现象。如噪音、震动、热汽等不可称量物质妨害相邻关系,也适用环保法的规定。

(3)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相结合的权利形态

在相邻关系中,现代不可量物侵害不管是自然人的因素还是相邻经营者的行为都对居民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造成影响。这里面深深渗透着对人格利益的关心。这也是现代相邻权进步性、发展性最有力的体现:不应再固守于只是对土地、房屋的利用提供方便的权利,其实还应包括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方便的权利。

(4)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权利

按照通常理解,相邻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故一般不得约定加以变更或排除。其实这是对相邻权的一种误解。就为物的便宜方面说,相邻权的物权调整主要着眼于资源的有效利用。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并不是必然的、唯一的解决相邻不动产利用的手段,它只是为了降低对此问题解决的社会成本,法律才明确了相邻权的法定性质。但它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约定的排除。就不动产使用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宜来讲更是这样。日常生活的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做出规定。相邻权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相结合的特性。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并不排除在相邻权基础进行约定,或者并进行登记来强化其物权效力(传统意义上的地役权)。主张用相邻权来吸收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也正是根基于此。

在法律这个范畴内,相邻权似乎总是带给人们很多疑惑?“相邻权属于什么权力?”其实总体而言相邻权属于用益物权。希望在这里小编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邻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网友们还有什么疑惑与不解,在参考本文之余可以联系律师365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这样会得到更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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