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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3、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经省级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
4、138条,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决定起诉,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5、168条,法院应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判决,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6、审查起诉期间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7、审判期间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逮捕最长是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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