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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得到执行机关(一般是办理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的批准下取保候审后可以离开当地是不被允许的。否则,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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