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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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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管辖法院
劳动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相关规定啊?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的“工资关系所在地”就是“工资发放地”,一般是用人单位住所地。但也有例外情况,《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的情况,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劳动纠纷管辖法院上诉则需要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