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行政诉讼

法律知识站 人气:2.03W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