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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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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损坏赔偿制度
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处罚

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2、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基槽、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安装工程、路基、路面、绿化、工程竣工)必须按公司要求,申请办理内部验收,经内部验收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内部验收合格而私自上报质监站验收的分部工程,给予5000元的罚款。


3、防水工程:屋面、厨房、卫生间、淋浴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必须上报公司进行蓄水试验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面层施工的工程或面层施工完毕未做24小时蓄水试验的,均给予1000元的罚款处理。


4、样板领路: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样板领路或样板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大面积施工的,罚款1000元。


5、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每发现一处质量通病,罚款1000元。


6、未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种资料的,罚款1000元/次,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按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7、不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项目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8、工程所用材料未上报供应商资料、供应商未经公司考察擅自用于工程的,罚款5000.00元/次。


是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我国目前形势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惩罚性的规范,目的在于加强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单位的责任心。该法颁发以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安全事故确实有所减少,由此可以知道,这是适宜于我国实际的规范。